来源:天津日报
在入住养老机构时,机构往往会预收一些费用,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会员费。这些费用该收多少才算合理?哪些费用可以交也可以不交?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自5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养老机构预收费用收取、管理、使用、退费等作出明确规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登记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综合体)预收费管理也参照《办法》执行。养老机构预收费,是指养老机构提前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额度费用,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提供相应养老服务的行为。
“通常养老机构预收的费用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养老服务费,是指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等费用;押金,是指为老年人就医等应急需要、偿还拖欠费用、赔偿财物损失等作担保的费用;会员费,是指养老机构以“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收取的,用于老年人获得服务资格、使用设施设备、享受服务优惠等的费用。
在《办法》当中规定,养老机构预先收取养老服务费,应当充分尊重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意愿,不得强制收取。养老服务费预收周期不得超过5个月。养老机构预先收取的养老服务费应当全部及时存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养老机构对单个老人收取的押金不得超过该老人月床位费的12倍,且不得超过2万元。押金除办理退费、支付突发情况下老年人就医费用、抵扣老年人拖欠的养老服务费或者应当支付给养老机构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情形外,不得支出。
“养老机构原则上不得收取会员费。”该负责人介绍,《办法》为养老机构收取会员费设定了条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确因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而计划收取会员费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自建或利用自有设施兴办,拥有房屋不动产权证;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实际设置养老床位规模在200张以上(不含连锁经营床位);已投入运营三个月以上;会员费额度不得超过该老人月养老服务费的12倍;收取的会员费只能用于偿还本设施建设时的银行贷款。不得用于非自用不动产、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以及用于其他借贷用途;不得投资、捐赠给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其他企业;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不得投资、捐赠给关联企业。
“还有几种情况,是不允许收取会员费的,包括尚未建成或者已建成但尚不具备收住老年人条件的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因非法集资、诈骗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被纳入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尚未移出。”该负责人说。
预交费用后,还能不能要回来?考虑到老人的实际需求,《办法》也给出明确回应,对符合服务协议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费,不得拒绝、拖延。老年人尚未入住机构接受服务,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退还预收费用。老年人已经入住机构接受服务,提出解除协议的,养老机构应按实际入住天数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原则上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剩余费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