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静静) 日前,黑龙江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聚焦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集中照护需求,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服务类社会救助能力和水平。
《通知》指出,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主要通过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资金,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给予补助,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贴。集中照护服务对象主要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高龄老年人,“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可以向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作出予以补助决定的,补助金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于次月开始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民政部门核定金额,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理发放”落实工作责任,层层做好审核把关。
《通知》要求,各市(地)、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每月开展集中照护服务对象数据比对工作。各地要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纳入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统筹做好其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以及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要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和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共享数据、整合资源,加强协同、赋能基层,积极开展委托代办、线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实现数字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管智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