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伍 欣)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规范管理。
《办法》规定,为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年龄在80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80岁至99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600元。高龄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失能失智或行动不便的高龄老年人可由亲属、嘎查村(社区)工作人员持有效证件代为申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中的高龄老年人可由所在供养机构工作人员持有效证件代为申请。初次申领的老年人,在审核通过后,自提交申请表且符合领取年龄的当月起享受高龄津贴。
《办法》明确,高龄津贴依据认证发放,对未按规定参加认证,且通过多种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高龄津贴从下一个发放周期起停止发放,待取得联系并通过资格认证当月起继续发放。
《办法》要求,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