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伟涛)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用好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进一步做好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补助工作,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更多更公平惠及经济困难老年人,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
《通知》明确,集中照护服务的补助对象主要是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自治区辖区内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原则上,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
《通知》指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按照“先入住、后救助”原则,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可以向民政部门提交补助申请,行动不便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老年人可由家属或入住机构代为申请。补助金原则上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从申请人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对申请通过的对象,次月起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拨付至本人“一卡通”指定账户或授权确认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