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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印发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于2025-04-21    来源:转载网络
时间:2025-04-21     来源:中国社会报

本报讯  日前,福建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补助对象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通知》明确了申请流程:一是开展评估,由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根据自身情况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二是申请补助,符合集中照护服务对象条件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补助;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提交《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和有效缴费凭证 (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材料。三是审核把关,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相关行政给付情况进行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根据审核情况作出予以或不予补助的决定。四是资金发放,申请对象在新入住养老机构满 30 日后,申请补助审核通过的,补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审核通过次月开始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五是退出机制,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确认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仍住在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

在机构管理方面,《通知》要求,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要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县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公开公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家庭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各地要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贴,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集中照护补助金总额的30%。(林先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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